依財政部108年4月8日發布解釋令,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符合免稅資格者,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通知核准免稅,免稅生效日最早可追溯自108年1月1日。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前者,以108年1月1日為免稅生效日;鑑定日期在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鑑定日期為免稅生效日,計算至有效期限屆滿日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貼心提醒,符合主動核定免稅者,僅限於身心障礙者自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若車主忘記申請,導致有溢繳稅款,稅務局也會主動辦理退稅。如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仍須由民眾向稅務局提出申請,並自申請日起核准免稅。如您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