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政事務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對重測結果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向本所繳費申請異議複丈,逾期不受理。複丈結果無誤者,所繳複丈費不予發還;惟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經重測單位依照同項規定逕行施測者,依同法第46條之3第2項規定,不得申請異議複丈。
重測結果經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地政機關應即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第3款規定辦理地籍圖重測登記。另為節省土地所有權人寶貴時間,避免往返奔波舟車勞頓,重測成果將公佈於網站,以方便民眾閱覽,籲請土地所有權人多加利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重測便民服務查詢系統網址: http://cris.nls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