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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後 地價稅須重新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他的住宅原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13年時因故遷出戶籍成空戶,其後有收到稅務局通知會從114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他已於114年8月間將戶籍再遷回去,為什麼114年的地價稅沒有恢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說明,民眾土地因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情形,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而被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事後將戶籍再遷入或已註銷營業登記、終止出租,雖已符合得適用自住用地之法定實體要件,惟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仍應重新踐行申請程序,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再核准後,才可自申請年度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稅務局提醒,如有上述情形,記得於期限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則會一直維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民眾如有地價稅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您多多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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