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民眾土地因戶籍遷出、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等情形,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而被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事後將戶籍再遷入或已註銷營業登記、終止出租,雖已符合得適用自住用地之法定實體要件,惟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仍應重新踐行申請程序,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再核准後,才可自申請年度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稅務局提醒,如有上述情形,記得於期限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則會一直維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千萬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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