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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申辦 免受罰

【本報訊】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設立戶籍即應有居住之事實,故戶籍遷徙登記係以事實認定為據。無居住事實切勿虛偽申報戶籍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如經戶政事務所查察確係虛報遷徙,依戶籍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23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復按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為正確戶籍登記,避免有心人士虛報遷徙戶籍而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縣府民政處特別提醒鄉親,戶籍遷徙登記請據實申辦,並呼籲切勿虛報遷徙以身試法,俾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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