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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應依期限申報繳納契稅

【本報訊】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與建商合建,而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特別提醒您,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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