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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每年1、2、7、8月

禁止漁船筏於距岸一浬內使用底刺網及禁止於內灣海域從事所有網具類作業

【本報訊】縣府為維護沿近海漁業資源及仔稚魚棲息繁衍,對於較具破壞性之底刺網漁法訂定「澎湖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以底刺網作業之漁船(筏)每年一月、二月、七月及八月間,禁止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包含離島)作業,其餘時間允許總噸位十以上使用網目七公分以上,及總噸位未滿十使用網目三公分以上之底刺網作業漁船(筏)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包含離島)作業。

縣府另針對內灣海域訂定「本縣內灣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使用網具類(如焚寄網、扒網、棒受網、刺網)、籠具類、燈火類漁法(具)及潛水從事漁撈採捕行為之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全年禁止於內灣海域作業,10噸以下從事單層刺網漁船筏則得於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及9月1日起至12月31日進入內灣海域作業,其餘時間(1、2、7、8月)亦不得作業。

若對法規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農漁局:926-2620#121,共同為維護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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