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縣府為維護沿近海漁業資源及仔稚魚棲息繁衍,對於較具破壞性之底刺網漁法訂定「澎湖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以底刺網作業之漁船(筏)每年一月、二月、七月及八月間,禁止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包含離島)作業,其餘時間允許總噸位十以上使用網目七公分以上,及總噸位未滿十使用網目三公分以上之底刺網作業漁船(筏)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包含離島)作業。
縣府另針對內灣海域訂定「本縣內灣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使用網具類(如焚寄網、扒網、棒受網、刺網)、籠具類、燈火類漁法(具)及潛水從事漁撈採捕行為之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全年禁止於內灣海域作業,10噸以下從事單層刺網漁船筏則得於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及9月1日起至12月31日進入內灣海域作業,其餘時間(1、2、7、8月)亦不得作業。
若對法規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農漁局:926-2620#121,共同為維護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