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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移用牌照 當心受罰

【本報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有轉賣、移用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車輛牌照一經移用懸掛,違法構成要件即屬實現,即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予以裁罰;而無論是懸掛他車號牌,或是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兩者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如張君有自用小客車(A車)一部,因故將友人車(B車)牌照懸掛在自己車輛(A車)使用,並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雖A車、B車均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A車1萬1,230元、B車7,120元),依上開規定,A車應按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2萬2,460元、B車則應按應納稅額處2倍罰鍰1萬4,240元。

特別籲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別貪圖一時方便,懸掛其他車輛牌照在自己車上,也不要將自己所有車輛牌照借供其他車輛使用,以免受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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