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早期農業時代,政府為了減輕農民生產負擔,於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令特別訂定,將非農地卻又跟農業生產經營密不可分之土地,經申請審核通過後,該筆土地可以從課徵地價稅改為課田賦(目前停徵),故稱為「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當時是為了兼顧鼓勵投入農業生產及土地稅賦公平的措施。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適用土地的範圍包含:1.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2.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如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上開土地亦須有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設施」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不包含直接供農林漁牧使用者),就可以提出申請。上述非都市土地還要是在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有案,並且要申請的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申請人除了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且其所從事之農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普查認定標準,例如實際農作面積達0.05公頃以上農地或林作面積達0.1公頃以上林地、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民,可以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內土地)、設施合法證明文件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果是共有持分的話,還需要檢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或共有人同意文件。經審查小組勘查審核符合規定者,送由稅捐稽徵機關改課徵田賦。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5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前述申請土地如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者,可逕向稅務單位申請課徵田賦,無需申辦前項作業。如有申請疑問,可向本縣鄉(市)公所或農漁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