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五點修正版,刪除部份文字及新增以下內容:
(一)前項併購及再併購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俟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二)第一項再併購移轉,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除該次土地移轉無記存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外,原核准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依法追繳、受償。
如有對上開新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