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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

【本報訊】財政部108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9040、10804649041號令,修正「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五點及廢止92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763號令、93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0123號令、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970號令、99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4132430號令等4則函釋。

「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五點修正版,刪除部份文字及新增以下內容:

(一)前項併購及再併購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俟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二)第一項再併購移轉,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除該次土地移轉無記存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外,原核准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依法追繳、受償。

如有對上開新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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