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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歌唱業、露營區及餐飲業提供卡拉OK或娛樂表演節目應課徵娛樂稅

【本報訊】餐廳、夜店、小吃店、快炒店、飲酒店、飲料店、咖啡廳、鋼琴酒吧(PUB、BAR)、俱樂部等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露營區,如果設置視聽伴唱卡拉OK設備、電子飛鏢機及電子遊藝設施或雇請演藝人員提供各種娛樂表演節目供人娛樂,不論有無收取門票,都是屬於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所屬轄區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民眾如有娛樂稅相關問題,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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