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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供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使用 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但如果名下擁有2處房地,若第2處有父母、配偶父母或已成年子女任1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第2處也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享受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為核准標準。

另若擁有2處房地,1處已供自己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而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1處因尚無直系親屬或已成年子女設立戶籍,而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情形,建議您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1處來辦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地價稅,並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前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如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開始適用。

鄉親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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