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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收回自用之房屋 應注意是否仍有營業登記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如出租供營業使用,於租約終止時,記得請承租的營業人至所轄國稅局辦妥營業地址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並向稅務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您的租稅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租的營業人如未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營業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將影響屋主於房屋收回自住後,應享有之租稅權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由於房屋稅採按月計課,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當月即可改按較低的住家用稅率;如果在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則只能從次月起改課,提醒您及早申請,才能把握最佳節稅時機。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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