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租的營業人如未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營業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將影響屋主於房屋收回自住後,應享有之租稅權益。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由於房屋稅採按月計課,只要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當月即可改按較低的住家用稅率;如果在16日以後才提出申請,則只能從次月起改課,提醒您及早申請,才能把握最佳節稅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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