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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申請

【記者楊宜樺報導】澎湖縣107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設籍本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高中、職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
1.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80分(甲)、學業成績80分。
2.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3.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4.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5.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
二、獎學金名額如下:
 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每學期3名、大專院校每學期40名。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40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20名,高職20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8000元。
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4000元。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四、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
 申請日期:第1學期於9月15日至10月15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1學期於11月發給。
五、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之證明乙份,由學生向就讀學校申請後送縣府核辦。
六、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縣府教育處網站:www.phc.edu.tw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07.9.17)下載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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