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料,陳男於警詢時否認犯行,表示案發當時人在房間睡覺,未曾到陽台,也沒有朝外丟擲鋼珠。法院審理後認為全案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陳男就是投擲鋼珠者,最終裁定「不罰」。
據悉,警方認為陳男涉嫌自住家陽台丟擲數顆鋼珠,鋼珠落在北辰市場停車場北側入口,發出巨大聲響,讓現場民眾誤以為發生槍擊,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投擲具有殺傷力物品,足以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將陳男移送法院。
然而,法院審酌證據後指出,現場3名證人均僅表示聽見鋼珠撞擊地面的聲響,知道聲音是從西側傳來,但都沒有看到是誰丟擲鋼珠,也不知道鋼珠從何而來。
此外,監視器雖拍到鋼珠自高處落下,但警方提出的監視器畫面距離陳男住處及案發地點均相當遙遠,不僅無法清楚拍到陳男身影,也無法辨識是否有人在陽台丟擲鋼珠,無法作為認定陳男犯行的直接證據,最終依據「證據不足不得認定違法行為」的原則裁定不罰。
▲北辰市場鋼珠疑案裁定不罰 (示意圖,僅作為新聞說明輔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