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當時海象不佳,為東北風5至6級、陣風達8級,浪高約3公尺。海巡署南部分署接獲通報後,即指派海巡巡護艦前往協處,惟海巡巡護艦距事故海域約75浬,受航程距離與惡劣海象影響,需航行逾6小時。
澎湖區漁會指出,依海上緊急傷患後送作業原則,遇有人命危急案件,傷患所在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並依指示與救援艦艇相向航行(對開),以爭取救援時效。然而,經查該漁船船主罔顧船員人命安全,仍留在原地作業,未配合對開,致海巡巡護艦抵達現場時已逾晚間七時,因天候不佳且天色昏暗,無法進行海上人員轉移,後送作業被迫延至翌日清晨,實質延誤傷患就醫時機,此種作法實屬不可取。
漁會進一步說明,倘若漁船能即時配合對開,不僅可大幅縮短救援艦艇航行時間,使傷患提早獲得醫療協助,也能讓海巡巡護艦完成任務後,迅速投入其他漁船之巡護與緊急救援工作,提升整體海上安全與救援效能。
澎湖區漁會呼籲各漁船船主與船員夥伴,遇有船員重大傷病狀況,務必本於人道救援精神,確實配合海巡單位指揮,將救人置於一切作業之前,共同守護海上作業人員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