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被告與少年2人今年2月20日3時10分許,在澎湖縣西嶼鄉大池村某間宮廟,趁無人在場看管之際,先由陳以打火機燒破廟宇西側門上紗網,再伸手入內打開門鎖,2人先後進入宮廟內翻找財物,由少年在虎爺神像前之桌面上竊取數十元硬幣,得手後,將竊得金錢交予陳嫌,嗣由陳嫌騎乘機車搭載少年離去,竊得金錢業經陳姓被告花用殆盡。嗣經管理委員會顏姓主委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由白沙警分局報告偵辦。
由於陳姓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2020年簡字第29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入監服刑至2022年2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並有多項竊盜前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罪,屬累犯,因此加重其刑。
另外,陳姓被告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被告所竊取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