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建案依據承購戶提出證據,目前僅完成外觀,內部仍是毛胚狀態,不乏有紅磚牆、地面無磁磚、牆面未粉刷、樓梯扶手還只是使用木條,就連衛浴窗戶都沒有,屋外排水溝路面也沒按圖施工。
住戶也指控,建材設備都未安裝,他承購的房屋,2樓以上都是紅磚牆,建商要求結清交屋,他也聽說建商要求加價1坪3萬元,但建商也沒有找他談過;住戶說,使用執照下來後,建商用存證信函通知承購戶要全額付款,他認為屋子都沒完成,怎麼可能貸款付錢,只好自力救濟,找律師依據現況結清。
陳海山說,這個案件不是單一個案,這幾天都有人找他陳情,屋主希望釐清使用執照發放到底合不合法,他舉例說過去碰到馬桶差一公分就被刁難退件,如果建設處今天能說這是合法發放,將是澎湖建案一個借鏡,以後大家有樣學樣,擺爛造成社會問題,在讓政府去收尾。
陳海山說,他不知道縣府有幾重標準,查別人案件是用放大鏡檢查,但碰到這批毛胚屋,卻如同雙眼被遮蔽,若承辦人到現場看見這種情形,還會同意發照嗎。
陳海山認為,縣府是主管機關,有責任要釐清後續該怎麼處理,而這件事雖是民間糾紛,但本質上牽涉縣府違法發放使用執照,才導致建商去逼迫承購戶付清尾款;縣府更是不能總是說等待調查完才要處理,如果調查不完,難道就不處理嗎。
他質疑,這件事在過去澎湖建案中從未有發生,今天縣府放手,如同建商自蓋自審,那縣府建管科等於失去作用,乾脆廢除算了;陳海山強調,建設處長自己就是建築師出身,希望處長能以專業角度來說明,究竟能不能發放使用執照。
建設處長陳文耀表示,驗收規定是依據中央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營造廠建築師跟地主提出竣工檢查報告表到建管科申請,建管再派員勘驗,目前台灣各縣市都訂有驗收標準,唯獨澎湖沒有。
陳文耀說,縣府在沒有規定竣工規定下,就是按照慣例,過去慣例這樣是沒有良心,就是沒有良心,慣例有良心,就是有良心。
陳海山則喊話要陳處長講話別避重就輕,澎湖縱使建管規則施行辦法沒有訂立,但過去從沒出現問題,唯獨這個建案有問題,雙方合約書包含內部建材都有寫明,縣府為何一開始不按照慣例,等建商完成工程才發給使用執照。
陳海山說,這件事是底下的錯誤,該懲處就依法辦理,不要一點小事都要燒到縣長身上,他還為了這件事情與別人爭執半天,外界都認為不可能一個承辦人就有通天本領,一定有高層涉入,但他也幫縣長講話,絕不可能。
陳海山認為,澎湖從過去到現在,只有這建案標準不同,大家都懷疑承辦人是不是被收買,還是縣府做事任由底下人員隨便蓋章,都沒關係?陳議員強調,這件事如果是縣府有錯誤,違法發放使用執照,就應該要做處理,如同貪汙犯要繳回不當所得,也因為公部門疏失錯誤,導致後續住戶權益受損,這樣明顯錯誤卻不趕快止血,根本是把澎湖縣政府形象踩在腳底下。
他強調,這案件如果政風調查牛步,刻意推託擺爛,他就把所有資料送到地檢署,讓法院好好查。
陳文耀坦言,他當建築師那麼久,真沒碰過這種案子,不清楚怎麼處理。他允諾回去會立即請建管科長、承辦人、也邀請營照廠,一起到現場比對,竣工驗收要照圖驗收,只要有沒做到部分,就是違法發放使用執照,建設處就會進行撤銷回收使用執照。
陳光復表示,在發照立場,申請使用執照要經過3至4個單位審查完成,才會送建管科申請使用執照,責任應該在設計師、營造廠跟建造,他們應該要核准才送縣府審核。
陳海山則認為,縱使這些人有問題,但縣府本就有把關責任,承辦人只要到現場查看,這種毛胚屋還能核准,代表罪加一等。
陳海山強調,這件事只要建設處一天沒給交代,他就會緊盯,嚴查建設處預算,他一定會追出公道、讓事情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