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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公文書11月起可申辦指定送達處所 不住在戶籍地也可收公文

【記者鄭家瑜報導】內政部為維護民眾通訊實際需求及符合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範,特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作業要點」,自113年11月1日起,登記機關可受理民眾申辦「指定送達處所」,即能將公文通知書寄送至指定之國內門牌地址,解決未居住在戶籍地無法即時收到信件的困擾,並提升登記機關公文送達的效率。

內政部土地登記「指定送達處所」提供民眾指定登記機關公文書優先寄送之處,避免遺漏重要公文資訊損及權益。本項措施民眾可至地政事務所臨櫃受理,更能透過內政部「數位櫃台」網路申辦,節省民眾奔波往返時間及交通成本,無論任何時間、地點,透過多種管道方便地得到政府的服務,落實簡政便民、強化智慧政府跨機關服務目標。

登記名義人於登記機關登載之住址,以戶籍地址為限,然現實生活中,所有權人並非全都居住在戶籍地,因此實務上常見民眾反應未能即時收到登記機關相關通知,例如鄰地申請鑑界未收到鑑界日期通知、遭有心人士申請補發權狀未收到公告通知、送件辦理登記案件未收到補正通知等,而錯過得主張權利之機會。

因此,自113年11月1日起,不動產所有權人倘未居住於戶籍地,可申請新增「指定送達處所」,指定1處國內特定門牌地址作為登記機關後續寄送公文書之住址,不再錯過重要訊息。

申請「指定送達處所」僅限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為自然人之情形,且須由所有權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向不動產所在地同一直轄市、縣(市)之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或由所有權人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臺」(網址https://dc.land.moi.gov.tw/)線上申請,乃為強化不動產交易安全,防止偽冒申請指定送達處所,藉以規避登記機關之通知。

另,為避免指定送達之門牌建物非申請人所有而引發糾紛,應提出指定門牌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於申請書以切結方式辦理,並提醒郵政信箱因非屬住居所或就業處所,不能申請為指定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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