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說明,清明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休息日」或者「例假日」,則雇主應與勞工協商擇日補休,而是日如果經過勞工個別同意,於國定假日、休息日、國定調移日出勤上班,則應依規定給付工資。
如果事業單位是比照公務機關出勤者,應召開勞資會議(或經工會)同意,採用8週變形工時排班,始得將3月25日與4月3日對調,另時薪制人員因屬替代性人力,不適用變形工時,如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薪資應立即加倍給付。如遇排班制人員,除4月份應休的例休日外,班表應含2日國定假日或加倍給付工資,以符合法令規範。
社會處處長桂祥晟表示,因為事業單位的經營模式與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日與休息日的排定並非全部都置於星期六與星期日,國定假日補休日期更不會相同,雇主應就每一個國定假日以及例休等假別與勞工個別約定,以便釐清工資的給付標準,避免發生爭議。
社會處已建立勞檢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