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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廣告及促銷均應依規定標示健康警語 以免罰鍰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特別籲請業者為酒類廣告或促銷時,有關健康警語的標示,應確實依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法受罰。

縣府財政處指出,為避免刺激過量或不當消費酒類,以維護國民健康,特於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也規定,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的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的底色互為對比,若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亦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

酒類的廣告或促銷如違反規定,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規定,對菸酒產製或販售業者、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及圖書等事業,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縣府財政處提醒菸酒產製及販售業者為酒之廣告或促銷時,應依規定標示健康警語,同時呼籲媒體業者,共同配合,以提醒並維護消費者健康。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dnt.gov.tw菸酒管理資訊網查詢,或向縣府財政處洽詢(聯絡電話:926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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