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是指容器中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 而非全部表面積加總。
2.「最小販售單位」指產品販賣銷售時之最小單位,整包或整盒為最常見的形式,但要是產品最初設計就打算以「單顆」做販售,應於「單顆」產品外完整標示。
3.最大表面積「不足80平方公分」之完整小包裝,應依食安法第二十二條完整標示,其中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之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
4.產品容器或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20平方公分」之完整小包裝,得依下列方式, 擇一標示即可。
方法一: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及「過敏原等醒語資訊」,其中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之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
方法二: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品名」、及「有效日期」,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並以「QR Code」揭露包含食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等資訊,「QR Code」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
蕭靜蓉局長也呼籲,產品外包裝未標示應標示事項、QR Code無法辨識或讀取、或QR Code未完整揭露應揭露事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以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或揭露資訊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以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若民眾對食品標示有任何疑義,可撥打「食品標示諮詢專線0800-035-958」或至「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其他相關資料」了解更多食品標示資訊。
△整包販售形式。
△圓形食品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