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表示,現行住宅租賃契約規定重點如下:
一、電費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二、出租人出租期間不可調漲租金。
三、房子因修繕不能居住使用時,可要求扣除部分租金。
四、房客遺留物經催告不取回,就當作拋棄所有權。
五、不得限制房客遷戶籍及報稅租賃支出。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財政處提醒,民眾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觸法。本縣民眾如有疑問亦可洽詢澎湖縣政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