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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部分持分後 農地農用證明必須重新申請

【本報訊】王先生有一筆農地,單獨所有,去年10月間持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申請農地移轉予自然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方式,將1/2持分移轉給兒子並到地政機關辦竣登記。今年1月持同一份農地農用證明(權利範圍1/1)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打算將剩餘持分1/2移轉給女兒,但卻不能於該次申報使用,民眾不解農地農用證明還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為什麼必須重新申請?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明訂有效期間6個月,主要是希望促使地主在6個月內完成農地移轉登記應辦的程序,並不是指農地農用證明的證據能力持續6個月。本案民眾將農地的持分移轉1/2給兒子後,土地的所有權人已與去年10月份開立農地農用證明時的狀況明顯不同,且財政部在民國90年間已經明確規定農地農用證明雖然還在有效期間內,但是民眾移轉部分持分後,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若需再度辦理移轉登記及賦稅減免手續時,應另行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所以農地移轉部分持分後,原來的農地農用證明不能沿用,必須重新申請才行。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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