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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未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 次年起使用道路當心受罰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一般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2期開徵。110年使用牌照稅截至目前尚有部分車主尚未繳納,稅務局提醒還沒有繳納的車主儘速繳納,以免因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受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欠稅車輛無論是開車上路或路邊停車,都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只要逾課稅年度未繳清稅款,即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違章罰鍰,每次查獲按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如果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稅務局呼籲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民眾,儘速至稅務局或派駐監理站的稅務櫃台補發繳款書,立即繳納,如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已自動補繳欠稅者,則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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