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案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王君因受疫情影響,致戶籍於110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王君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於111年9月22日前,王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鄉親們如有地價稅相關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