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收受或代收銀錢所立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應按收據金額貼繳4‰印花稅。若不貼繳或貼繳不足額,除應補貼繳外,並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惟如係收受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只要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應稅憑證數量過多或金額較高,逐件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造成不便,可向稅務局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每2個月為一期,自行核算應納稅款,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利用網路申報及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