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開第2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配合受理推薦時程,請各機關(機構)於1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期間踴躍推薦優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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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5月 11,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