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即凡屬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其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或其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達75千瓦者,應於111年3月19日前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之規定向縣府申請納管,並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後續縣府將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持續協助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申請表單暨納管說明會簡報下載路徑為:澎湖縣政府建設處\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如有疑問請洽縣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承辦人許小姐,電話:06-92744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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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01,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