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經大法官會議做出第779號解釋,認為現行規定違憲,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已預告修正草案,明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明訂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提醒民眾,因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109年9月9日至11月9日止),尚未完成修法,納稅義務人若想適用新的法令規定,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予以列管,俟修法完成後,再做成復查決定。但逾法定期限未提起復查者,即屬核課確定案件,日後即使修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也無法適用,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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