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已死亡之人之資料雖無個資法之適用,惟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有關提供死亡當事人除戶戶籍資料,優先適用戶籍法規定;另考量死亡之當事人如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實務上遇須處理親屬有關遷葬、撿骨納塔、問卜、祭祀等事宜,得依內政部函示,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並由戶政事務所審酌僅限必要之資料範圍,以避免資料過度揭露。另需用機關如要求提供戶籍謄本,申請人得持憑該機關開立之補正書或公文書申請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