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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賣家 販售外國食品應依規定辦理查驗及標示免觸法

【記者莊惠惠報導】衛生局蕭靜蓉局長呼籲縣內網拍賣家如輸入販售外國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之規定申請申報查驗,並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等資訊)確實標示。惟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

(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不包含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

(二)食品容器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者。

(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

(四)以下項目不適用於免驗範圍:食品添加物、香料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衍生物。

蕭靜蓉提醒,如為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僅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以郵購、網路販售等方式銷售,以免觸法。網拍賣家應特別注意代購產品如未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登記者,不論販賣數量多寡,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47條規定,可處販售者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亦違反同法第22條及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相關查驗流程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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