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不包含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
(二)食品容器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者。
(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
(四)以下項目不適用於免驗範圍:食品添加物、香料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衍生物。
蕭靜蓉提醒,如為旅遊時購買外國食品攜帶回國,僅能自己食用或分贈親友,切勿陳列或以郵購、網路販售等方式銷售,以免觸法。網拍賣家應特別注意代購產品如未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登記者,不論販賣數量多寡,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47條規定,可處販售者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亦違反同法第22條及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相關查驗流程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