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表示,目前申請檢查註冊管理之筏(載)具計有402艘,截至109年2月29日止,已核發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執照計有171艘,318艘已完成特別檢查。
縣府同時呼籲,於109年4月1日起未取得合法之船舶,除依法不得「航行」、「進港」外,若未經核准且任意進港或進場船舶不按規定區域停泊者,將依漁港法第2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船舶法第9條規定,本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違者依該法第93條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請船舶所有人切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