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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起無籍船筏未合法停泊 取締開罰

【記者鄭家瑜報導】依據去年統計,本縣無籍船筏據統計有922艘,有籍船筏約2,500餘艘,無籍船筏約佔所有船筏1/4左右,除增衍生非法漁業、載客、走私外,亦影響合法船舶停泊權益。爰此,108年縣府除積極輔導無籍船筏合法化,航港局聯合辦理6場地方說明會,供民眾瞭解相關檢驗流程、期限與費用。另非屬船舶法範疇之推進動力未滿12千瓦非漁業用小船筏,則由縣府農漁局訂定「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統一納管,以保障合法船舶權益。

縣府表示,目前申請檢查註冊管理之筏(載)具計有402艘,截至109年2月29日止,已核發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執照計有171艘,318艘已完成特別檢查。

縣府同時呼籲,於109年4月1日起未取得合法之船舶,除依法不得「航行」、「進港」外,若未經核准且任意進港或進場船舶不按規定區域停泊者,將依漁港法第22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船舶法第9條規定,本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違者依該法第93條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請船舶所有人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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