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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 稅務局主動辦理退稅

【本報訊】依住宅法規定,澎湖縣政府制定「澎湖縣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已於10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並自住宅法修正日106年1月13日起追溯適用,期間凡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者,且經主管機關(建設處)認定之公益出租人,該出租房屋之土地,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依據縣府建設處提供之106、107、108年公益出租人名冊,本局目前正主動辦理退稅作業,在此呼籲,接獲退稅通知公文之公益出租人可向本局提供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資料,即可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提高退稅效率,如未回覆,亦將主動寄送退稅支票。

再次提醒您,接到公益出租人退稅通知公文,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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