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若有供出租、營業、戶籍全部遷出、工廠登記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未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等適用原因、事實消滅之情形,或使用情形已變更致已不符合減免標準或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經查獲除應追補應納稅額外,並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課徵田賦土地亦為清查重點項目,如有農業用地已變更供作違章工廠、資源回收廠、堆置營建廢棄土等非農業使用,或農舍有增建、變更使用等情形,應依規定改課地價稅。
本局為落實清查作業,將派員進行實地勘查,外出清查人員均將配戴職員證,屆時請納稅義務人給予協助配合。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