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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因故戶籍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土地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雖然實際仍居住於該地,但已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是否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所以戶籍遷出時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若將戶籍全部遷出雖無供出租、營業使用,雖實際居住於該地,但仍與規定不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鄉親如有地價稅相關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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