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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現值申報書之土地契約所載金額依實際買賣金額填寫可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

【本報訊】申報買賣移轉土地,因已按實際交易價格訂立買賣契約書,並已貼足印花稅票(實際交易價格千分之一),是否一定要用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7欄「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應按實際買賣契約金額填寫。土地買賣實際金額超過申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移轉申報現值只要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尚無違反土地稅法短漏報土地增值稅等問題,申報書第7欄主要用以反映該移轉土地實際買賣金額,其與第6欄「申報現值」係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二者具有不同之目的與功能,自無須一致,縱因土地契約所載實際交易金額高於土地公告現值,納稅義務人仍可選擇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繳納土增稅。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請撥打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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