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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人自費建屋,由地主取得房屋,應申報買賣契稅

【本報訊】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如由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應按買賣稅率申報契稅。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如以自己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倘以土地出租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或依雙方約定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因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故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並由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者,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本局提醒您,民眾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點選不動產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申辦,不受時間、地點及交通限制,輕鬆又便利。

民眾如有契稅網路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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