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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按自住稅率課徵為何繳款書上仍有營業用稅額

【本報訊】房屋稅是按月依照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核課。而另外依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辦理房屋典賣、移轉及變更使用房屋稅徵課作業規定第三條規定,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109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若是在上述期間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並經核准者,因其變更前是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故109年繳款書上使用情形的欄位仍然會課徵營業用之稅額。

舉例來說,某甲之房屋,原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於108年10月23日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並經核准自108年11月起適用,因變更日期為當月16日以後,則108年7月至10月仍按營業用稅率核課,108年11月至109年6月改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所以109年的房屋稅繳款書仍然會有營業用稅額。

房屋使用情形會影響稅率的適用及稅額的多寡,因此房屋有變更使用時,請記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1、229、250、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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