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若是在上述期間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並經核准者,因其變更前是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故109年繳款書上使用情形的欄位仍然會課徵營業用之稅額。
舉例來說,某甲之房屋,原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於108年10月23日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並經核准自108年11月起適用,因變更日期為當月16日以後,則108年7月至10月仍按營業用稅率核課,108年11月至109年6月改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所以109年的房屋稅繳款書仍然會有營業用稅額。
房屋使用情形會影響稅率的適用及稅額的多寡,因此房屋有變更使用時,請記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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