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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房地供其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不受一處限制

【本報訊】按照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若該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另有房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則不受一處之限制。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面積限制內,亦可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面積限制,在都市土地面積為300平方公尺,在非都市土地面積為700平方公尺。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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