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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請記得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本報訊】房屋產權的首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是由地政機關辦理,但實際上有許多建物並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因此也就沒有房屋所有權狀(即無建物權狀)。繼承人如繼承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往往不知應向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造成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時納稅義務人仍記載被繼承人。

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再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辦理繼承更名事宜。

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逕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即可。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1、229、250、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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