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再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辦理繼承更名事宜。
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逕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即可。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1、229、250、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