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草案獎勵預計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先規劃執行方案,其內容應包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潛力盤查(社區內之潛力盤查結果至少為一百瓩)、社區內居民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社區內居民投資意願調查、商業開發模式設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應含設置場址、設置類型、容量規模、每瓩設置成本估算及相關設備費用預估明細)、維運規劃及效益分析等,最高獎勵200萬元,108年至110年間申請,每年限10件。
第二階段才是實質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其設備應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之必要設施,總裝置容量應為二十瓩以上,且以一百瓩為上限,最高獎勵1,000萬元,每年以5案為原則。受獎勵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電力,如採電能躉售予公用售電業者,其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須扣除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費用。且社區居民總投資金額至少占規劃總設備經費之30%,且至少有15位社區居民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