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方法院日前依違反「漁業法」限制事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並沒收查扣的16顆馬糞海膽及手撈網1支。
根據判決,澎湖縣政府公告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為白棘三列海膽(馬糞海膽)開放採捕期間,其餘時間全面禁止採捕、處理、販賣及持有,以維護馬糞海膽資源永續。
歐男明知相關規定,仍於115年6月3日晚間7時至9時許,在馬公海水淡化廠第一廠岸邊海域,以徒手方式非法採捕馬糞海膽16顆,並放入手撈網內,遭第七岸巡隊72中隊弟兄巡邏時當場查獲,隨即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行為已違反漁業法第60條第2項限制事項規定,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另併科罰金8萬元,換算下來平均每顆海膽「代價」約1萬元。
▲歐男非法採捕16顆馬糞海膽,遭海巡人員查獲 (示意圖,僅作為新聞說明輔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