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均具營業發票性質,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建築師、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於業務上所得報酬所開立之契據憑證,因未具有營業發票之性質,與ㄧ般銀錢收據無異,應按收據金額繳納4‰印花稅。
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未貼或貼用不足額者,除應補貼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請自行檢視開立之應貼用印花稅之憑證,倘有未貼花情形,請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補繳或自行貼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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