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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 至10月31日止

【記者張小瑜報導】本縣108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自10月1日起開始徵收,至10月31日止期間為1個月,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或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繳款書後不慎遺失,請速向稅務局房屋稅科或稅務局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並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稅款繳納方式如下:

1.現金繳納:

(1)金融機構: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2)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至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2.信用卡繳納: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或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 //paytax.nat.gov.tw)輸入繳稅相關資料,取得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及服務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3.轉帳繳納:

(1)約定轉帳: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即108年10月3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2)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進行轉帳繳稅。

納稅義務人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目前有臺灣行動支付(股)公司及8大公股銀行共同推行之「台灣Pay」及簡單行動支付(股)公司推行之「Ezpay 簡單付」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推行之「i繳費」),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稅務局長曾慧香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8年11月2日24時前。惟108年11月1日至108年11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若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即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此外,逾30日未繳納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免罰滯納金外,將被處以1倍以下的罰鍰,或報停繳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亦將被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納稅人不可不慎。

納稅人如有不明瞭之處或有疑義事項,歡迎隨時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轉255、256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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