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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製酒教學活動,需符合相關規定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表示,製酒教學課程或活動,只要符合不以產製酒品為目的、每名學員製酒數量未逾5公升,酒品由學員自行帶回,以及過程中未使用私酒等4要件,依據財政部新解釋令,將不會被視為產製私酒,即使課程收費,存有對價關係也免罰。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說明,菸酒管理法規定,產製酒品必須要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並實際在執照上載明的地點進行產製,否則將視為產製私酒,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查獲私酒價值龐大,還可加重處罰,僅產製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才可免罰。所以過去針對製酒教學課程也是採從嚴管理,比照製酒業者進行控管。不過,財政部鑑於實務上因各類課程內容設計不同,很容易造成各地方政府裁罰標準不一的問題,經與專家學者交換意見,認為如果是純粹教學,應該可以適用較寬鬆的規範,這樣也有助休閒農場發展,可推出相關課程攬客,因此發布解釋令放寬,如果目的非產製酒品,而是製酒教學,只要每人以一般酒品現場製作未達到5公升並自行攜回,即可豁免產製私酒規定。

縣府財政處也特別提醒,開設製酒課程的業者於教學時使用的原材料,記得要符合食品或酒品衛生安全規範,不要使用有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維護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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