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露天燃燒垃圾行為是違反空污法第32條,違反者為個人行為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違反者為工商廠、場,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果燃燒之濃煙造成交通視線能見度降低而引發車禍傷亡,甚至延燒引起火災致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時,還需另外負擔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環保局再三提醒與呼籲大家,別貪圖一時方便或心存僥倖的心態而從事露天燃燒的行為,本局近期於興仁里、石泉里、隘門田邊、竹灣碼頭等多地方發現有燃燒樹枝、落葉、雜草、農業廢棄物、生活垃圾等露天燃燒情事,現場也插立宣導告示牌已示警告,並列為露天燃燒好發點加強巡邏。
此外,也於露天燃燒好發點附近社區村(里)辦公室宣導並張貼宣導看板於社區公佈欄,加強宣導禁止露天燃燒事宜,並懇請里長協助宣導與通報,請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跟荷包過不去,務必先要將這些垃圾或廢棄物先妥善處理,垃圾分類後再交由清潔隊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回收再利用;最後,再次提醒民眾千萬不要有露天燃燒垃圾的行為,請大家共同配合維護本縣空氣品質,保護他人健康及生命財產安全,利人又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