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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現值申報書之土地契約所載金額依實際買賣金額填寫 可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 繳納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申報買賣移轉土地,因已按實際交易價格訂立買賣契約書,並已貼足印花稅票(實際交易價格千分之一),是否一定要用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7欄「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應按實際買賣契約金額填寫。土地買賣實際金額超過申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移轉申報現值只要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尚無違反土地稅法短漏報土地增值稅等問題,申報書第7欄主要用以反映該移轉土地實際買賣金額,其與第6欄「申報現值」係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二者具有不同之目的與功能,自無須一致,縱因土地契約所載實際交易金額高於土地公告現值,納稅義務人仍可選擇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繳納土增稅。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請撥打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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