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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未懸掛車牌之報停車輛停放在公有停車場會被罰

【本報訊】車輛所有人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註)銷牌照手續時,牌照需一併繳回監理機關,已無牌照可供懸掛,若報停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其查獲年度仍應補稅處罰,以前年度應免予補稅處罰。

進一步說明:所謂「使用」公共道路,係指行駛、停放等「使用」公共之水陸交通路線,所謂「供公眾通行」,係指無阻遮任何人均可進出,如公有停車場及開放式私設巷道,若將未懸掛車牌之報停車輛停放在道路、公有停車場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處,一旦查獲,將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規定補稅處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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