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家庭有生理年齡滿2歲至今年9月1日前未滿5歲幼兒之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2至4歲幼兒育兒津貼:1.未領取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2.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2至4歲育兒津貼自幼兒滿2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應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但幼兒滿2歲當月仍在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0至2歲育兒津貼者,且可由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查調其補助資格及請領資料,並符合補助規定者,申請人無須重新申請,即撥付本津貼,如10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出生之幼兒,於滿2歲當月(108年7月)仍在領取0至2歲育兒津貼,得於滿2歲之次月起由系統自動比對免重新申請2至4歲育兒津貼即撥付本津貼,依此類推;但若經審查未通過或108年8月前已停止領取0至2歲育兒津貼的幼兒,滿2歲之後申請人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三、2至4歲育兒津貼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發給2,500元,但幼兒為第三名以上之子女者,該名幼兒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至於就讀私立幼兒園(不包括準公共幼兒園)之幼兒已請領2至4歲育兒津貼,該名幼兒如符合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資格者,仍可併同請領原住民、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等就學補助。另2至4歲低收入戶幼兒除請領育兒津貼外,亦可同時請領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補助。
四、本津貼自幼兒滿2歲之次月起申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或幼兒戶籍所在地的鄉(市)公所申請,由鄉(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收件、或就讀私立幼兒園者由該園轉介後送縣政府教育處,教育處於受理當月於教育部2至4歲育兒津貼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後,該系統即依相關介接資料,主動比對幼兒之補助資格,於次月1日產出比對結果(符合資格者撥款清冊及不符合補助資格清冊),申請人於申請之次月月底才能領到本津貼,如108年8月申請,9月才能領到津貼。
教育處提醒申請本津貼應提出下列文件辦理:
1.2至4歲育兒津貼申請表(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2.幼兒及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3.幼兒或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4.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縣府教育處為受理本津貼申請設有服務櫃台,由專人處理,本津貼申請相關規定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或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申辦服務區- 2至4歲育兒津貼處,請欲申請2至4歲育兒津貼者至上述網站查詢下載使用,如有問題請洽詢教育部2至4歲育兒津貼專線0800205105、澎湖縣政府教育處06-9274400轉國教科或各鄉巿公所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