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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本報訊】房屋出租時,與房客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貼印花稅票;但若於契約書附有簽收押金或租金時,那這份合約書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按銀錢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建議民眾,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由房客開立票據(如支票、本票或匯票)來支付押金或租金,並於契約或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與金額,因收受票據非現金,所開立之收據不屬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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